貨物進口格式合同
日 期:
訂單號:
買方:
賣方:
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條款進行交易:(1)品名及規格
(2)數量
(3)單價
(4)金額 合計 允許溢短裝__%
(5)包裝:
(6)裝運口岸:
(7)目的口岸:
(8)裝船標記:
(9)裝運期限: 收到可以轉船及分批裝運之信用證__天內裝出。
(10)付款條件: 開給我方100%保兌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證,并須注明 可在裝運日期后15天內議付有效。
(11)保 險: 按發票110%保全險及戰爭險。 由客戶自理。
(12)買方須于__年__月__日前開出本批交易信用證,否則,售方有權:不經 通知取消本合同,或接受買方對本約未執行的全部或一部,或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。
(13)單 據: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、發票、中國商品檢驗局或 工廠出具的品質證明、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/重量簽定書;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 ,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。
(14)凡以CIF條件成交的業務,保額為發票價值的110%,投保險別以本售貨 合同中所開列的為限,買方如要求增加保額或保險范圍,應于裝船前經售方同意,因此而增 加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。
(15)質量、數量索賠: 如交貨質量不符,買方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30日內提出 索賠;數量索賠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15日內提出。對由于保險公司、船公司和其它轉運單 位或郵政部門造成的損失賣方不承擔責任。
(16)本合同內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,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,以致不能履約或延 遲交貨,售方概不負責。
(17)仲裁: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,應由雙方通 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。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,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仲裁 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。仲裁決定是終局的,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。仲裁費用除非 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,均由敗訴一方負擔。仲裁也可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進行。
(18)買方在開給售方的信用證上請填注本確認書號碼。
(19)其它條款: 賣方: 買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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