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英語學習經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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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網上看到了這篇文章,讀起來不錯,挺受啟發的,轉發到論壇,與各位壇友共分享
-、我反對為英語而英語的“純英語”主義。
人生苦短,而學海無涯。中、小學教育,偏重于基礎,升入大學,便有了專業定向;工作之后,分工更細、定向更明確。學英語也是一樣,要有明確的專業定向。同學們都希望法律英語的學習更有效率,也就是說在相對短的時間里,進步更快、成果更大。須專一精進,心無旁騖,放可中此鵠的。
國內關于英語的學習資料,主要有三大類:一是所謂“應試英語”,四六級、托福、雅斯等,這些東西,都是敲門磚,不是真知識。如果沒有特殊需要(如出國或參加考試),不可以此學英語。另一類,可以稱為“文化英語”,諸如名人演說、世界名著、英文電影、歌曲等,用來做個輔助和消遣可以,萬萬不能因此荒廢專業;還有,就是“教科書英語”,從入門到精通、英語背誦文選、高級英文等等不一而足,同學們應該將之視為基本教材,學一套足以。一本一本地看下去,便是浪費時日了。凡此種種,都是“為英語而英語”的純英語讀物。
“純英語”主義,說到底,是一種應試教育與出版社商業利益聯姻的產物。學校、考試機構和出版商利用大眾希望學好英語的心態,一方輕佻地許諾“精通”、“高級”“無敵”“高效(三十天就能流利對話?)”,另一方不斷推出各類考試,頒發各種證書,證明考生的英語水平。不斷地有四級、六級、托福滿分的神話傳出,鼓動學子浮躁的心。
我在大學就過了六級,但初次與老外談判,卻如聾如啞,如白癡一般。來澳洲后,曾經在中餐館打工,認識一些廚師、老板,完全不懂英文,或者只能說幾句蹩腳的唐人街英文,生活也沒有什么不方便,收入也比多數澳洲本地人要高得多。澳洲法學院的一個小師弟,12歲隨父母移民來澳洲,英文幾乎成為母語,中文只聽說,不能讀寫,他很羨慕我的雙語優勢,我說:“但是你的英文很好啊!”他回答:“英文好有什么用,誰都會講英語!”。我的英文不是很好,進飯館不會點菜、別人將笑話聽不大懂,看電視、聽廣播,最多懂80%,但有幾次作業(這里稱“assignment”)在全班80幾個學生中,卻得了最高分。
我的意思是:(1)英語水平的高低,不能通過考試來評價(試問:通過專業八級的中國學生的英語水平與美國街頭輟學少年相比,孰高孰低?);(2)學習英語的重要性不是絕對的,做外貿的當然要學英語,可是,如果北京的哥不會說“hello”,難道老外就不來看奧運了嗎?(3)學英語沒有專業定向,實用價值不大。有些人甚至建議,一字一句的聽寫VOA。即使VOA 100%聽懂,也就是美國的中小學生的聽力水平。對于一個中國人,花上千個小時,100%聽懂VOA或能流利背誦林肯講演,又有什么實用價值呢?
想想我們中國孩子從小學起就學英語,學到大學甚至博士畢業,至少也有10年。多少時間、精力用在上面。到頭來,一入WTO,還是缺少英語人才。說明什么?方向錯了!在大學就應該放棄大眾英語教材,學習相關的專業英語。
純英語主義,是一層窗戶紙,大家誰都不想捅破!政府為了與世界接軌,需要英語人才,可對人才的評定,也只能通過考試;學校有教學計劃,招生名額,考試通過率的要求,自然強調考試的重要;出版商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慮,當然喜歡出版大眾讀物(專業英語書籍有幾個人買?);海歸派回國后,為了混飯吃或者炫耀,時不時蹦噠出幾個單詞,有意無意之間,也跟強調大眾英語的重要性。誰都不捅破的結果,就是誤人子弟,象困在地牢里的令狐沖,煉吸星大法,結果煉倒了。
純英語主義,是將手段視為目的。語言是文化的載體,學好英語的目的,對于中國人,是更好的交流、借鑒、吸收和評價。而現代社會又以分工細密、專業化為其特征。所以,在國內學英語沒有專業定向,就是浪費時間。一句話,英語是鑰匙。如果你天天為鑰匙打光上臘,裝金貼銀,卻始終不知道開哪扇門,你就是“純英語主義者”,基本上是傻瓜的代名詞。
二、我反對好高騖遠的“名著主義”
學習法律英文,一定要腳踏實地,從基礎學起。基礎就是教科書。教科書有兩特點:(1)介紹基本的專業詞匯、邏輯分類和推理過程;(2)使讀者對一門學問有一個整體的把握。
名著和經典往往是對以往學問的總結、批判,進而提出新理論、新觀點。因此,這些書不適合初學者作為入門教材來閱讀。因為,沒有這些基礎知識、背景資料作為鋪墊,費了半天勁,也是一頭霧水。
比如,中國法律界一時對公平和效率的問題,探討頗多,基本問題:“是先把蛋糕做大(efficiency)還是先把蛋糕分均(equity)”。圍繞著這一問題,各種法學和經濟學的經典、名著滿天飛。如果要研究這個問題,其實應該首先讀一本法理學教科書,了解“公平”的定義;再讀一本經濟學教科書,了解“效率”是什么。然后在看看這一爭論的始作俑者,美國的“經濟分析法學派”提出這一理論的歷史背景是什么。然后才能真正明白“what are they talking about?”。這樣,你會發現,其關鍵問題,在于“交易成本(transaction cost)”理論的提出。然后,我們反問:中國法律的交易成本有多高,是否高到影響效率了?
因此,建議同學,在讀所謂經典、權威、名著之前,安靜下來,讀幾本教科書,把基本理論、概念搞清楚。在這點上,用中文學法律和用英文學,沒有任何區別。
三、我反對不求甚解的“范本主義”
借助英漢詞典翻譯法律文書,通過“外貿書信選”或“涉外合同范本”學習法律英語,可以“速成”,不能通達。另外,“范本”并不規范,錯譯、曲解、牽強附會的地方很多。
我在國內做律師的時候,見到過很多“翻譯公司”翻譯的合同文本,其錯訛之多,令人驚訝。原因很簡單,字詞只有在特定語境中,才有意義。法律英語學習者遇到的尷尬局面是,多數中英文的法律詞匯,都不能準確互譯。比如我在論壇中曾經解釋過的“法人”一詞,不能譯為“legal person”,因為“legal person”在普通法中是指能夠獨立承擔法律后果的人,既包括自然人,也包括法人。所以,法人應該譯為“body corporate”。
所以,范本用以用來應急或者做個參考,但不能作為學習資料使用。最好的教材還是教科書(Textbook)。
另外,最好手頭有一本英文法律詞典,含有對法律名詞的英文解釋,盡量不用或少用英漢法律詞典。我曾經用過三本英漢法律詞典,都是強譯,沒有對相關詞條的解釋。比如:“tribunal”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《英漢法律詞典》中,被定義為 (1) 法庭、裁判所;(2)法官席、審判員席;(3)裁判、批判。如果在法律文書中出現“proceedings in court of law or tribunal”,該如何翻譯能?如果按該字典的解釋,將這句話翻譯為“在法院或裁判所進行的程序”,這到底是什么意思?什么是“裁判所”?其實,tribunal 一詞與法院相對,指行政裁量機關,也就是獨立于法院之外的,對行政行為有權做實質性審查(merits review)的機關。(注:中國沒有類似機關,因此不能直譯)
四、我反對“多多益善”主義
英語國家的法律,都繼承英國普通法傳統,既包括成文法(statute)也包括判例法(case law)。如新西蘭這樣的小國的“法律”,印出來,也比四庫全書多,而且還在不斷地增加。不要說美國、加拿大、澳洲還有聯邦立法和州立法之分!
因此,即使是澳洲最高院大法官,也不敢說他精通“法律”(除非喝多了)。我們這些中國學習者,更不能奢望太多。所以,即使是法律書籍,也要有選擇,不能看得太雜。如果對合同法感興趣,建議先攻合同法總論。通了之后,再讀合同法分論(如貨物購銷合同、技術轉讓許可合同等等)
前面說的專業定向,也包括在法律內的專業選擇。以一兩個法律部類為主,其他相關部類為輔,這才是一個聰明而有效的學習法。忽而憲法、忽而刑法、忽而國際法,看似花哨,也只是花拳繡腿而已。
另外,國內還有一些所謂法律英語教材,東拼西湊了一些文章,加上注釋和譯文,既無體系,又無側重。這類讀物,只能算作英文教材,不能當法律書學習。我們既然不能靠讀法律文摘學中文法律,同樣不能這樣學英文法律。
總結:簡而言之,怎么學中國法律,就怎么學法律英語,就是宏觀學習法的大總持法門。
(1) 學習法律英語,是用英文學習法律,不是通過閱讀法律資料學習英文。所以,要用法律的方法學習;不能用語言的方法學習。因此,我反對“純英文”主義;
(2) 法律的方法,就是從基礎學起,找到法律發展的邏輯起點,了解名詞術語的特定含義,把握法律單元的整體構架。唯一能夠滿足這一要求的就是教科書。因此,我反對“名著”主義。
(3) 知其然,不知其所以然,是“記問之學”,古人說,“記問之學,不足以為人師”,因為背來背去,都是別人的東西,沒有自己的心得,不是真實的學問。學習法律英語也是一樣。因此,我反對“范本”主義。
(4) 最后,法律涉及面太廣,因此,必須有專業定向,有選擇,有取舍,有主次,有先后。把有限的時間安排好。否則,枉費心血,一事無成。因此,我反對“多多益善”主義。
本文標題:法律英語學習經驗 - 英語學習方法_英語學習方法總結-、我反對為英語而英語的“純英語”主義。
人生苦短,而學海無涯。中、小學教育,偏重于基礎,升入大學,便有了專業定向;工作之后,分工更細、定向更明確。學英語也是一樣,要有明確的專業定向。同學們都希望法律英語的學習更有效率,也就是說在相對短的時間里,進步更快、成果更大。須專一精進,心無旁騖,放可中此鵠的。
國內關于英語的學習資料,主要有三大類:一是所謂“應試英語”,四六級、托福、雅斯等,這些東西,都是敲門磚,不是真知識。如果沒有特殊需要(如出國或參加考試),不可以此學英語。另一類,可以稱為“文化英語”,諸如名人演說、世界名著、英文電影、歌曲等,用來做個輔助和消遣可以,萬萬不能因此荒廢專業;還有,就是“教科書英語”,從入門到精通、英語背誦文選、高級英文等等不一而足,同學們應該將之視為基本教材,學一套足以。一本一本地看下去,便是浪費時日了。凡此種種,都是“為英語而英語”的純英語讀物。
“純英語”主義,說到底,是一種應試教育與出版社商業利益聯姻的產物。學校、考試機構和出版商利用大眾希望學好英語的心態,一方輕佻地許諾“精通”、“高級”“無敵”“高效(三十天就能流利對話?)”,另一方不斷推出各類考試,頒發各種證書,證明考生的英語水平。不斷地有四級、六級、托福滿分的神話傳出,鼓動學子浮躁的心。
我在大學就過了六級,但初次與老外談判,卻如聾如啞,如白癡一般。來澳洲后,曾經在中餐館打工,認識一些廚師、老板,完全不懂英文,或者只能說幾句蹩腳的唐人街英文,生活也沒有什么不方便,收入也比多數澳洲本地人要高得多。澳洲法學院的一個小師弟,12歲隨父母移民來澳洲,英文幾乎成為母語,中文只聽說,不能讀寫,他很羨慕我的雙語優勢,我說:“但是你的英文很好啊!”他回答:“英文好有什么用,誰都會講英語!”。我的英文不是很好,進飯館不會點菜、別人將笑話聽不大懂,看電視、聽廣播,最多懂80%,但有幾次作業(這里稱“assignment”)在全班80幾個學生中,卻得了最高分。
我的意思是:(1)英語水平的高低,不能通過考試來評價(試問:通過專業八級的中國學生的英語水平與美國街頭輟學少年相比,孰高孰低?);(2)學習英語的重要性不是絕對的,做外貿的當然要學英語,可是,如果北京的哥不會說“hello”,難道老外就不來看奧運了嗎?(3)學英語沒有專業定向,實用價值不大。有些人甚至建議,一字一句的聽寫VOA。即使VOA 100%聽懂,也就是美國的中小學生的聽力水平。對于一個中國人,花上千個小時,100%聽懂VOA或能流利背誦林肯講演,又有什么實用價值呢?
想想我們中國孩子從小學起就學英語,學到大學甚至博士畢業,至少也有10年。多少時間、精力用在上面。到頭來,一入WTO,還是缺少英語人才。說明什么?方向錯了!在大學就應該放棄大眾英語教材,學習相關的專業英語。
純英語主義,是一層窗戶紙,大家誰都不想捅破!政府為了與世界接軌,需要英語人才,可對人才的評定,也只能通過考試;學校有教學計劃,招生名額,考試通過率的要求,自然強調考試的重要;出版商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慮,當然喜歡出版大眾讀物(專業英語書籍有幾個人買?);海歸派回國后,為了混飯吃或者炫耀,時不時蹦噠出幾個單詞,有意無意之間,也跟強調大眾英語的重要性。誰都不捅破的結果,就是誤人子弟,象困在地牢里的令狐沖,煉吸星大法,結果煉倒了。
純英語主義,是將手段視為目的。語言是文化的載體,學好英語的目的,對于中國人,是更好的交流、借鑒、吸收和評價。而現代社會又以分工細密、專業化為其特征。所以,在國內學英語沒有專業定向,就是浪費時間。一句話,英語是鑰匙。如果你天天為鑰匙打光上臘,裝金貼銀,卻始終不知道開哪扇門,你就是“純英語主義者”,基本上是傻瓜的代名詞。
二、我反對好高騖遠的“名著主義”
學習法律英文,一定要腳踏實地,從基礎學起。基礎就是教科書。教科書有兩特點:(1)介紹基本的專業詞匯、邏輯分類和推理過程;(2)使讀者對一門學問有一個整體的把握。
名著和經典往往是對以往學問的總結、批判,進而提出新理論、新觀點。因此,這些書不適合初學者作為入門教材來閱讀。因為,沒有這些基礎知識、背景資料作為鋪墊,費了半天勁,也是一頭霧水。
比如,中國法律界一時對公平和效率的問題,探討頗多,基本問題:“是先把蛋糕做大(efficiency)還是先把蛋糕分均(equity)”。圍繞著這一問題,各種法學和經濟學的經典、名著滿天飛。如果要研究這個問題,其實應該首先讀一本法理學教科書,了解“公平”的定義;再讀一本經濟學教科書,了解“效率”是什么。然后在看看這一爭論的始作俑者,美國的“經濟分析法學派”提出這一理論的歷史背景是什么。然后才能真正明白“what are they talking about?”。這樣,你會發現,其關鍵問題,在于“交易成本(transaction cost)”理論的提出。然后,我們反問:中國法律的交易成本有多高,是否高到影響效率了?
因此,建議同學,在讀所謂經典、權威、名著之前,安靜下來,讀幾本教科書,把基本理論、概念搞清楚。在這點上,用中文學法律和用英文學,沒有任何區別。
三、我反對不求甚解的“范本主義”
借助英漢詞典翻譯法律文書,通過“外貿書信選”或“涉外合同范本”學習法律英語,可以“速成”,不能通達。另外,“范本”并不規范,錯譯、曲解、牽強附會的地方很多。
我在國內做律師的時候,見到過很多“翻譯公司”翻譯的合同文本,其錯訛之多,令人驚訝。原因很簡單,字詞只有在特定語境中,才有意義。法律英語學習者遇到的尷尬局面是,多數中英文的法律詞匯,都不能準確互譯。比如我在論壇中曾經解釋過的“法人”一詞,不能譯為“legal person”,因為“legal person”在普通法中是指能夠獨立承擔法律后果的人,既包括自然人,也包括法人。所以,法人應該譯為“body corporate”。
所以,范本用以用來應急或者做個參考,但不能作為學習資料使用。最好的教材還是教科書(Textbook)。
另外,最好手頭有一本英文法律詞典,含有對法律名詞的英文解釋,盡量不用或少用英漢法律詞典。我曾經用過三本英漢法律詞典,都是強譯,沒有對相關詞條的解釋。比如:“tribunal”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《英漢法律詞典》中,被定義為 (1) 法庭、裁判所;(2)法官席、審判員席;(3)裁判、批判。如果在法律文書中出現“proceedings in court of law or tribunal”,該如何翻譯能?如果按該字典的解釋,將這句話翻譯為“在法院或裁判所進行的程序”,這到底是什么意思?什么是“裁判所”?其實,tribunal 一詞與法院相對,指行政裁量機關,也就是獨立于法院之外的,對行政行為有權做實質性審查(merits review)的機關。(注:中國沒有類似機關,因此不能直譯)
四、我反對“多多益善”主義
英語國家的法律,都繼承英國普通法傳統,既包括成文法(statute)也包括判例法(case law)。如新西蘭這樣的小國的“法律”,印出來,也比四庫全書多,而且還在不斷地增加。不要說美國、加拿大、澳洲還有聯邦立法和州立法之分!
因此,即使是澳洲最高院大法官,也不敢說他精通“法律”(除非喝多了)。我們這些中國學習者,更不能奢望太多。所以,即使是法律書籍,也要有選擇,不能看得太雜。如果對合同法感興趣,建議先攻合同法總論。通了之后,再讀合同法分論(如貨物購銷合同、技術轉讓許可合同等等)
前面說的專業定向,也包括在法律內的專業選擇。以一兩個法律部類為主,其他相關部類為輔,這才是一個聰明而有效的學習法。忽而憲法、忽而刑法、忽而國際法,看似花哨,也只是花拳繡腿而已。
另外,國內還有一些所謂法律英語教材,東拼西湊了一些文章,加上注釋和譯文,既無體系,又無側重。這類讀物,只能算作英文教材,不能當法律書學習。我們既然不能靠讀法律文摘學中文法律,同樣不能這樣學英文法律。
總結:簡而言之,怎么學中國法律,就怎么學法律英語,就是宏觀學習法的大總持法門。
(1) 學習法律英語,是用英文學習法律,不是通過閱讀法律資料學習英文。所以,要用法律的方法學習;不能用語言的方法學習。因此,我反對“純英文”主義;
(2) 法律的方法,就是從基礎學起,找到法律發展的邏輯起點,了解名詞術語的特定含義,把握法律單元的整體構架。唯一能夠滿足這一要求的就是教科書。因此,我反對“名著”主義。
(3) 知其然,不知其所以然,是“記問之學”,古人說,“記問之學,不足以為人師”,因為背來背去,都是別人的東西,沒有自己的心得,不是真實的學問。學習法律英語也是一樣。因此,我反對“范本”主義。
(4) 最后,法律涉及面太廣,因此,必須有專業定向,有選擇,有取舍,有主次,有先后。把有限的時間安排好。否則,枉費心血,一事無成。因此,我反對“多多益善”主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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